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哔哔读书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近距离看美国3-我也有一个梦想-第59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可是这一次,联邦司法部却有把握认定,卡特法官不受理此案于法理不通。审前听证是召集大陪审团以前的一个手续,是否起诉应该是大陪审团才有权决定的。联邦司法部副部长要求联邦地区法官哈罗德。考克斯直接召集联邦大陪审团,考克斯同意了。196 5年1月11日,联邦大陪审团开始秘密听证。经过四天的紧张听证,大陪审团宣布同意起诉那些KKK分子违反了属于联邦民权法的刑事法第241条和242条,侵犯被害人的民权。 
  第二天,联邦法警突袭费镇,风卷残云般地把19个KKK分子逮捕,带到法庭。不知你是否想到,不论这个案子此后审得怎么样,假如没有1964年民权法的话,就连这一幕也是不可能发生的。所以,你可以想象,在习惯了高度自治,习惯了完全把联邦政府的力量摈斥在外的小镇居民,突然看到一大帮外来的法警四处抓人,对于被告律师所说的联邦司法部“越权滥法”,“入侵南方”,“侵犯家园”怎么会不产生共鸣。联邦与州的分权,权力的划分,几乎是这里所有的人的基本共识。可是权力如何划分,联邦权力的扩大怎样才是适度的,却永远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话题。 
  此时,两个案子能否在各自的联邦法庭起诉又出现了新的挑战。 
  既然现在不是谈谋杀罪,这两个案子的被告方就向法庭提出:联邦司法部依据1964 年民权法,尽管有权对侵犯联邦民权法的案件起诉,但是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联邦政府干涉的权利只能到达州一级。即,只有州政府侵犯民权,才是联邦司法部起诉的对象。然而,现在侵犯民权的案件发生在民众的私人之间,这样的案件应该还在州的司法范围之内。 
  在这个论据下,费镇的被告方律师只同意联邦法庭起诉两名涉案的费镇警官,因为他们是公务员涉嫌侵犯民权。而其余的人则不应接受联邦法庭起诉。考克斯法官支持了被告方的申辩。 
  佐治亚这一头,联邦地区法庭的法官也同意了被告的同样申辩,驳回了联邦司法部的起诉。联邦司法部只得向最高法院上诉,这就是哄动一时的“美国对盖斯特案”。同时,密西西比州费镇一案,也几乎以同样的理由走向最高法院,这就是“美国对普莱斯等案”。 
  也就是说,几乎同时发生于南方两个州的谋杀案,在州法庭起诉谋杀罪失败后,又在联邦法庭起诉侵犯民权罪的时候,几乎同时由于司法权的问题遇到障碍,最终都在19 65年的下半年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将这两个案子合并考虑,在同一天听取双方律师的辩论,又在同一天,1966年3月28日,分别以9比0对两案作出一致裁决。 
  在最高法院的一致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指出,两案所涉及的侵犯民权都是在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权的范围之内的。无论是根据宪法及其第十四修正案,还是南北战争以后重建时期的法律,联邦政府都有合法权力可以对平民指控违反联邦刑事法第 241条和第242条,从而推翻了联邦地区法院对“美国对盖斯特等”一案的裁定和考克斯法官对“美国对普莱斯等”一案的裁定,发回重审。 
  我知道,假若不是在专门研究美国法律的话,要搞清楚这里的来龙去脉不容易,大凡美国老百姓也是一样,所以打官司才一定要有律师。可是我在读这个三十年前发生在我现在居住的地方的故事时,看着双方的你来我往,一招一式,我有时候发现自己忍不住在等着出现一个“包公”,一个更有权威,更高明的“青天大老爷”出来快刀斩乱麻,速速伸冤。可是常识告诉我,这样痛快的事不会在美国发生,美国人没有“包公”的概念,他们指望的是这个制度,指望这个制度的梳理,修补和完善。这种对于整个制度的耐心,尤其是相关人员,甚至是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所表现的忍耐,常常使我惊诧不已。由于这种完善有一个过程,他们可能因此受到伤害。他们也感到悲愤,但是,没有人因此就认为应该砸锅卖铁。这是一个整体文化对于契约的尊重。换个地方的话,真不知要砸烂几多法庭,革上多少次命了。 
  1966年6月,仍旧是在佐治亚州我们所住的小镇的那个法院里,联邦地区法庭在这里以侵犯民权罪,开庭审理“美国对盖斯特等”一案。为六名被告辩护的仍然是雅典市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赫德逊。短短的两年,美国起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民权法的推进和制度的完善,人们的观念也在迅速变化。这种变化的原因,就是我前面聊起过的:一个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在呼吁人道,还是在“以革命的名义”和“公众正义的名义”呼吁仇恨,它的人民将走过的路径是不相同的。 
  你也许已经想到,不论是密西西比州也好,不论是佐治亚州也好,几个极端的南方州并不是孤立的,它们是美国的一个部分。它们相对封闭,但是随着通讯的发达,公路的伸展,电视的普及,它们不可能不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力量的逼近。因为新闻是自由的,讯息是自由的。逼近的不是千军万马,逼近的是人道的力量和人性的呼唤。 
  联邦民权法的建立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居住在极端南方的民众,在案发以后的这两年里,他们也和全美国人民一样,通过新闻,通过电视采访,看到了对于整个案件越来越详尽的报道,他们也看到审判的经过,看到全国的法律专家对这一案件审理的评论,他们看到包括来自kkk的各个方面对事件和审判的态度,正义的和邪恶的。在谋杀罪起诉失败以后,他们看到被开脱者的兴奋,也看到被害者家属的悲恸和全美国的悲哀。他们看到被害者的葬礼,听到葬礼上亲友的讲话,听到主持葬礼的牧师以上帝的名义,对人类良心的呼唤以及对自由平等和平的祈祷。他们一次次在电视和报纸上看到被害者的照片和往事的回忆,从婴儿到少年到青年。被害者不再是“民权工作者”,甚至“黑鬼”,“煽动者”这样的字眼,他们活生生地走出来,有血有肉,有生命有灵魂,有梦幻有理想。被害者和他们自己一样,也是人。 
  当然,一个从奴隶制里被动地走出来,长期以来深藏着种族偏见和缺乏人性反省的地区,是不可能一下子就彻底改变的。可是,促使它从根本上变化的,正是一种潜移默化的人性触动。这种触动甚至一直深入到法庭上。 
  两年以后的再次开审,虽然还是在原来的小镇上,还是原来的旁听者,似乎还是原来的氛围。但是,被告的辩护律师再也不敢象上一次那样摆出种族挑衅的姿态了。他只能带着暗示般地告诉依然是由当地人组成的陪审员,“我们拥有和有色人种一样的权利”。当然,他不会忘记拿出南方民众用了一百多年的武器,“我们不必让美利坚合众国来照料一切”,“佐治亚人民有能力处理自己的问题,惩治我们中的有过失者。” 
  最后,陪审团宣布,开枪杀害培尼的两名被告的侵犯民权罪成立,其它没有动手开枪的四人无罪开释。法官判这两名被认定有罪的人十年监禁,这是根据第241条侵犯民权罪所能够判的最高刑期了。 
  在密西西比州的费镇案显得更困难,因为主持的法官考克斯本人对种族问题和民权运动深怀偏见。1966年底,他又一次中止审理,理由居然是因为陪审团里没有足够多的印第安人和妇女。一直到1967年2月,19个被告再一次被带到法庭,联邦司法部指控他们违反联邦刑事法第241条侵犯民权的诉讼终于开始。 
  面对这样一个法官以及这样一个地区的陪审团,控方律师对于诉讼结果一直信心不足。然而,随着案情的展开,考克斯那种法官的职业本能终于开始压倒他本人的偏见。尤其是作为被告的KKK成员,仗着曾被开脱的经验,有恃无恐,不仅傲慢,无知,愚不知耻,而且在在法庭上照样大大咧咧,满不在乎,从个人倾向来说,原本并不同情黑人民权运动的法官考克斯也终于被激怒。 
  一次,控方让一个黑人民权组织成员出庭作证,在辩方律师诘问这个证人的时候,他居然问出这样一个问题,“你们组织有没有让每个黑人成员签下一个保证,每个星期必须强奸一个白种妇女?”不等控方律师提出抗议,法官考克斯首先拍案而起,强压愤怒,缓缓地对提问的辩方律师说,“本庭认为,这个问题是提得非常无理的。本庭禁止回答这样的问题。现在,本庭要求辩方说明,为什么要提这样无理的问题?” 
  辩方律师无可躲避,只好告知法官,他接到某一个被告的字条,一定要他向控方证人提出这一问题。法官立即转向19名被告,要求说出是谁写这字条提出要求的。一时法庭一片肃静,19个被告第一次老老实实一声不吭。考克斯不依不饶,一定要这个人站出来。最后,辩方律师只好指出其中一个被告。法官压低声音,一字一句地说,“我希望你们趁早明白,谁也别想把本庭的庭审当成闹剧”。 
  检辩双方先后召唤了自己的证人以后,进入结辩阶段。 
  在结辩中,联邦检察官坦率地告诉陪审团,他只有过一次起诉刑事案件的经验,而这一次他之所以从首都华盛顿来到此地担任此案的检察官,“不是因为我有经验,而是因为我负责联邦司法部民权事务分部的职位。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感到十分有必要派人来直接地,坦率地向你们说明,为什么联邦政府作出如此巨大的努力来解决这一罪案。” 
  他向陪审员解释,“联邦政府不是在入侵费镇,入侵内秀巴县,现在这些被告是在一个密西西比州的城市里,面对着密西西比州的联邦法官,在密西西比州的一间法院房间里,为了他们犯下的违反联邦法律的罪行,接受来自密西西比州的12位男女公民的审判。判定这些人是否有罪的重大责任,仍然掌握在法定的判定者手里,那就是你们,12 位密西西比州公民的手里。” 
  他在复述了这起令人发指的罪案以后,直接地坦率地诉诸于这些陪审员们的良知和良心,“这是一个重要的案件,它对联邦政府是重要的,对这些被告是重要的,但是最主要的,对密西西比州是重要的。我今天在这里所说的话,其它律师今天在这里所说的话,都会很快被淡忘,但是你们12个人今天在这里所做的决定,将会被后人长久地记住。” 
  陪审团经过一天的闭门讨论以后,向法官报告,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因为刑事案件的有罪判定必须是12个陪审员一致的意见才能作出,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就不能判定有罪,实在达不成一致一般就只能宣布庭审失败。要么重新组织法庭和陪审团,要么就只能放过被告了。但是,这一次,法官考克斯拒绝宣布庭审失败,命令陪审团回到他们的会议室,继续讨论,不论判定罪名成立不成立,一定要达到一个一致的判决。这种做法并不常见,但是当时是合法的,据说依据的是十九世纪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 
  第二天上午,陪审团宣布他们已经作出了判决。 
  这个判决认定,以普莱斯警官为首的7名被告被认定有罪,其它人被认定无罪。在今天书写历史的时候,很多人认为,被开释的11名被告,其中有人也还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