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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宗棠评传-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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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通过公使驻京和控制中国海关等办法来对清政府的内政和外交施加影响,并以“借师助剿”为诱饵进一步迫使清政府
加深对列强的依赖程度。
    “借师助剿”问题经清朝统治集团内部的数次争论,清廷于同治元年正月初十日(1862年 2月 8日)决定采纳此策,
在“上谕”中称:“上海情形实属万分危急。借师助剿一节,业经总理衙门与英、法住京使臣商酌。??上海为通商要
地,自宜中外同为保卫。??其事后如有必须酬谢之说,亦可酌量定议,以资联络。”①左宗堂本来并不赞成“借师助
剿”,他在咸丰十年代曾国藩所拟《复陈洋人助剿及采米运津折》中,既主张对外国提出的此议可“奖其效顺之忱”,
但又强调须“缓其师期”,进而申明要牢记“自古外夷之助中国,成功之后,每多意外要求”的古训,且认为“此次款
议虽成,岂可一日而忘备?”②表明他对“借师助剿”是抱有警惕的。此刻,他作为浙江巡抚,只好接受清廷的谕令,
并在同太平军作战的过程中确也使用过德克碑及“常捷军”。这表明左宗棠在维护清朝的统治以镇压太平夭国方面不惜
勾结外国侵略者。然而,左宗棠却并不想去认真贯彻清政府“借师助剿”的政策,他反复阐述要对外来势力的渗透加以
防范。他认为借助于外国势力对太平军加以进剿,“虽可偶用其长,未可常恃其助也”③。“主弱客强,终非长久之计”
④。他还对“争附洋人”,“趋利如鹜,举国若狂”的境况表示不满,主张将不断迅速扩充的洋枪队“稍加裁禁,予以
限制”⑤。左宗棠在致宁绍台道史致谔的信中谈到了他本意不愿“借师助剿”,但奉旨不得不行的苦衷。他说:“我不
必借其力以为强,亦不必因自强而求逞”⑥。“我不求彼之
    ① '清' 曾国藩:《致左宗棠),《曾国藩全集》书信,第 3册,第 1685 —1686页。
    ② '清' 曾国藩:《复胡林翼》,《曾国藩全集》书信,第 1692 页。
    ③《与孝威》,《左宗棠全集》诗文。家书,第 14 页。
    ④《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七一,页一八。
    ⑤《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四,页二。
    ①《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四,页二至三。
    ②《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一二,页五七至五八。
    ③《台州宁波郡县克复温郡渐就肃清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1册,第 68 页。
    ④《请以奏如虎署理浙江提督片》,《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1册,第 107页。
    ⑤《发给勒伯勒东札凭片》,《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1册,第 124—125 页。
    ⑥《史氏家藏左宗棠手札》,《江浙豫皖太平大国史料选编》,第 235页。
    助,彼无可居之功,尚可相妥以处,否则衅端日积,何以善其后乎?海上士大夫多不知兵,故宜妄自菲薄,所恩议
者,无非得过且过之计。“①因此,他告诫史致谔不要像李鸿章在江苏处处依赖英人戈登那样”全资其力“。他指出:”
海上用兵以来,过犹不及,言之腐心。我辈于此,争得一分是一分,了得一件是一件,不必事事仿效吴中。“②所以他
在攻取全浙后,就令史致谔”将洋兵陆续遣散“,以防止”洋将有功则益形骄慢“,”日后更多要挟“③。左宗棠在担
任浙抚和闽浙总督期间,鉴于东南沿海中外交涉事件颇多,而一旦事发,外国人常常先告状到总理衙门的情况,感到”
内地驿递迟滞,较之由甬沪轮船直达都门,迂捷自异;或有时彼国信息早到,而此间尚待查询确切,始敢咨呈,所有公
牍必落其后“④,便致函总理衙门建议应实行”欲存国体,必难尽协夷情“⑤的外交方针。也就是说在涉及中国主权和
民族利益的原则问题上,不能完全满足列强的侵略胃口和无理要求。左宗棠此说,恰对习惯于妥协外交的总理衙门是当
头一棒。而且他也正是以此作为自己在论及或参予对外交涉中所坚持的基本准则。
    左宗棠对英人赫德攫取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一职从而控制中国海关大权之事非常不满,他说:“总理衙门之信督抚,
不若信赫德之专,亦殊可笑。”⑥他还就外国驻华使节的干政阴谋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同治五年(1866年),英国驻华
使馆参赞威妥玛在公使阿礼国的授意下,向清政府提交了《新议略论》,建议清政府“内改政治,外笃友谊”,认为中
国如试行“新法”,“各国闻之,无不欣悦”,还称这些虽“于外国有益,实际中国更有大益”,并声言清政府必须照
外国的意旨行事,否则“一国干预,诸国征之,试问将来中华天下,仍能一统自主,抑或不免分属诸邦,此不待言而可
知”。①左宗棠对这种赤裸裸的强盗逻辑感到异常愤怒,他说此次威妥玛与前不久赫德所递的论议、说帖,“悻慢之词,
殊堪发指”。他揭穿了所谓“中外和好”的骗局,指出:“西洋各国,外虽和好,内实险竞,共利则争。”左宗棠认为
威妥玛此论并不是要立即借端挑衅,而是为以后换约攫取到新的权益制造舆论。他说:“窃有虑者,各口未开以前,英
人专互市之利,所获甚饶;各口既开之后,有约、无约之国均来中国贸易,利以分而见少。??未届换约之期,或无异
说,数年以后,彼因生计愈耗,求赢于我,将顾而之他,借端要挟,恐所不免。”②不出左宗棠所料,根据咸丰八年
(1858年)《天津条约》的规定,十年后中英双方要修订海关税则和通商条例,英国方面想通过这次修约的机会,用
“和平方式”从中国攫取更多的权益。总理衙门在修约谈判之前一年发出了“致各省将军督抚修约书”和“条说”,希
望地方军政要员对修约一事提出具体意见和办法。时任陕甘总督的左宗棠在临潼接到此密件后,即致函总
    ①《史氏家藏左宗棠手札》,《江浙豫皖太平无国史料选编》,第 236页。
    ②《史氏家藏左宗棠手札》,《江浙豫皖太平夭国史料选编》,第 247页。
    ③《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六,页一二。
    ④《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六,页一○。
    ⑤《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六,页一一。
    ⑥《答徐树人中丞》,《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八,页三五。
    ①《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四○,页二四至三六。
    ②《复陈筹议洋务事宜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68 —69页。
    理衙门,谈了他对“请觐”、“遣使”、“铜钱、铁路”、“内地设行栈、内河驶轮船”、“贩盐挖煤”及“开拓
传教”等六个问题的看法。①“请觐”之争的关键是外国使节在面见中国皇帝时应否行三跪九叩之礼。清朝统治者一向
以天朝大国自居,把西方各国来使视为古时周边的朝贡国来对待,令其在觐见皇帝时须行三下跪、九叩首的大礼。直到
同治初年,“请觐”的礼节问题仍未解决。左宗棠认为:“自古帝王不能胥外国而臣之,于是有钧敌之国,既许其钩敌
矣,自不必以中国礼法苛之,强其从我。泰西各国与中国远隔重洋,本非属国”,又何必强求其尊行中国礼法呢?他对
嘉庆皇帝强求阿美士德使团非行三跪九叩之礼不予接见,并将该使团遣返回国,以致“英人衅端实伏于此”的教训加以
重温,希望一改前此的闭关心态和妄自尊大习性。左宗棠已意识到当修约届期,英人“必首先以此事相读,其必不遵行
拜跪仪节自在意中”。因此,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愚以泰西诸国君臣之礼本极简略,当于无意中询知,岛人见其国
主,实无跪拜之事。
    今既不能阻其入觐,而必令其使臣行拜跪礼,使臣未必遵依。即能如来谕酌中定制,亦似于义无取。窃思彼族以见
其国主之礼入觐,在彼所争者中外钧敌,不甘以属国自居,非有他也,似不妨允其所请。“左宗棠能提出如此开明的见
解,非当时顽固势力视改礼仪为”伤国体“的一片叫嚣,所能望其项背。
    “遣使”问题是指西方列强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根据《北京条约》取得了公使驻京的权利,遂又喋喋不休地要求清
政府也“遣使”出洋。在国际交往中,互派使节本来是正常的事情。但西方列强则是在武力征服中国的同时,试图通过
驻华使节直接对清政府进行外交讹诈和干涉中国政务。而在清代,由于长期闭关锁国心理的影响和谁欲与外人打交道就
可能被扣上“变而从夷”、“深为可耻”的帽子这种社会氛围的制约,出使外国并非荣耀,总理衙门也就以种种理由对
“遣使”而加以拖延。然而,左宗棠对这个问题却有远见卓识,他指出:外国于中国山川、政事、土俗、人情,靡不留
心谘考,而我顾茫然;驻京公使恣意横行,而我不能加以诘责。正赖遣使一节,以诇各国之情伪,而我公使之专横。尊
虑远隔重详,择使既难,筹费不易,自是目今实在情形。惟思自海禁大开以来,江、浙、福建、广东沿海士商经历各海
国者,实不乏人,其中亦有通晓各国语言文字者。??惟责成各督抚及总理船政大臣精为访择,必有可应命者。此项人
才以游历为名,搭坐各国轮船,所费亦少。其使臣则五年一派,即从此项人才内挑派。这些言论实开中国近代向国外派
遣使节以促成外交近代化之先声。
    “铜钱、铁路”、“内地设行栈、内河驶轮船”与“贩盐挖煤”等问题均属外国资本主义想通过修约之机向中国索
取的新的经济权益。左宗棠此时还没有意识到中国应自办电报和铁路以抵制外国在华架设电线和修筑铁路的图谋,只是
强调应以“或妨民间出入,或近田畴”等理由加以拒绝。他还指出:“议内地设行栈、内河驶轮船,此皆洋商怂恿所致,
若允其请,则中国好商匀附洋人与局卡为难,影射偷漏,厘税因而减少,船商行户因而失业”,因此他建议总理衙门在
修约谈判时“以此折之”。可以看出左宗棠此说既有防止中国自然经济免受解体的消极一面,同时也更具有反对外国资
本主义经
    ①《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九,页五二至五五。
    ①《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九,页五三至五四。
    济侵略的积极一面。左宗棠还认为:“洋船拖带盐船大为盐务之害”,“洋人挖煤,实则开矿”,“如准其租山,
则变成夷业”,对于这些都须予以阻绝。
    外国教会势力在中国的“开拓传教”问题是晚清中外关系中一个交涉频繁、颇为棘手的难题。通过两次鸦片战争,
西方列强同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其中外国的教会势力获益颇丰。因为“传教士是外国人,他们自然从条
约的某些条款中获益”,且依据治外法权“使传教士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①。特别是咸丰八年(1858年)中英、中法
《天津条约》规定外国传教士可以到中国内地自由传教,更为传教士的活动带来了方便。咸丰十年(1860年)中法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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