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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第1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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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罪都较小。

    本案中姚莲花的情况也是如此,叶添龙暴打了她一顿,还扬言下午直接要打死她,姚莲花是在极度的恐惧情况下出于自保杀死了叶添龙,可以说其社会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不大。”

    “而且,本人在对婚恋暴力引发刑事案件的研究发现,这些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婚恋关系中,被殴打和威胁是普遍现象,以暴制暴则是她们生命中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

    其加害行为通常只针对长期对她们施暴的被害人,被害人消失后,被告人对周围其他人不会有危害性。”

    “正是因为上面这些原因,对于受暴人针对施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的社会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的评价应当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犯罪。本案中姚莲花的社会危险性和主观恶性都较小。”

    再次盖棺定论,有力地为姚莲花辩解,这让姚莲花及其家人都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完全的达到预期目的,李超兴奋地点点头,对着审判长说道:“审判长,我方提问完毕!”

    审判长孟清歌高声说道:“现在由公诉人询问证人。”

    要轮到自己了,虽然局势已经惊天大逆转,对于姚莲花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控诉已经被推翻。但作为公诉人,必须要正当履行控诉职能,姚莲花触犯法律必须要将其绳之于法。

    许玲心底拼命给自己鼓劲,保持着平静,从容地注视着专家证人刘艳,犀利地发问道:“之前,被告人姚莲花在陈述时还深深忏悔,表示与死者叶添龙还是相爱的,为何姚莲花一边说着相爱,一边却残忍杀害叶添龙?爱着叶添龙又杀害叶添龙,这是否矛盾,由这个矛盾能否说明姚莲花口是心非、实际上处心居虑要杀死叶添龙?”

    这个问题相当尖锐,被许玲这么一提醒,大家也想起了在答辩的时候,被告人姚莲花还在为叶添龙的长期施暴以及要抛弃她的行为辩解,认为那都是第三者的过错。她还有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逻辑:叶添龙心里是有她的,因为如果她的心里没有她,早就把她打死了。

    既然姚莲花还爱叶添龙,怎么又会杀死叶添龙呢?这确实是矛盾。但众人看姚莲花明显是个淳朴的农村女人,不可能是那种口腹蜜剑、深谋老算之辈。这个矛盾何解呢?

    众人再次期待地看着刘艳,刘艳还不怯场,声音洪亮地答道:“投射性地对施暴者的批评指责进行认同和对施暴者的过度加害行为看似矛盾,却都是家暴中受暴者的行为特征。

    因为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程度不够,对家暴受暴者的救济渠道不畅通,受暴者一般很难从家庭暴力中脱离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受暴者要买继续忍受,要么自杀,要么奋起反抗。

    而受暴者一旦开始反抗就是以杀死受暴人为目的,因为他们知道,如果施暴者还有机会恢复,接下来等待他们的必然是更严重的报复性的惩罚。为了确保杀死施暴者,受暴者在以暴制暴杀害施暴者的过程中会出现过度加害行为。

    但这并不能证明他们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比其他犯罪更大,因为他们只针对特定的人。”

    “因此,姚莲花一方面说爱叶添龙,一方面又无法忍受叶添龙的家庭暴力愤而将其杀死,这两者并不矛盾,这就是受暴者在长期家暴阴影下心理的错位!”

    刘艳的解释合情合理,众人信服地点点头,又是一个疑惑解除。旁听的众人感觉今天的庭审太精彩了,他们很多人都是第一次听到如此专业详细的有关家庭暴力知识,觉得不虚此行。

    姚莲花死寂的脸色有点好转,她仿佛看到了胜诉的曙光。姚莲花的家人也是欢欣鼓舞,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就是给力,有力地给予姚莲花支持。

    这么难缠的问题,都轻易地被刘艳给解释通透,许玲心底泛起一股无力感,同时升起的还有略微一点欣慰。

    欣慰的是看来姚莲花真的是受家庭暴力的影响,怒而杀人,其行为符合受暴者的一般规律,其情节并不恶劣。许玲也是同情姚莲花的,只是碍于立场,必须要进行控诉。

    现在虽然控诉得不顺林,可心里却隐隐为姚莲花洗刷污点感到高兴。

    既然刘艳说的全部属实,让人无懈可击,许玲也不想纠缠着再往姚莲花头上扣帽子,因此许玲干脆利落地对审判长说道:“审判长,我方提问完毕!”

    审判长孟清歌对着刘艳说道:“本庭向证人询问几个问题,请证人如实回答。”刘艳点头应是。

    审判员元柔发问道:“证人你现在的职称是什么?是哪个机构评定的?”

    这是合议庭再次核实刘艳的专家身份,以便判断其所发表的意见是否具有专业权威性。

    刘艳自豪地答道:“我于2014年评定为高级反家暴专家,这个职称是中yang人力资源部评定的。”

    人民陪审员彦十三发问道:“证人,故意杀人案件中,因普通婚恋家庭纠纷引起的与因长期家暴引起的有何区别?”

    刘艳捋了一下胸前的围巾,大声地应道:“可以从多个角度区分这两类故意杀人案件,从作案动机的产生来看,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内心起因是否为制止、摆脱被害人长期的暴力行为,如果是那就是涉家暴凶杀案。

    从杀人行为发生的情景来看,是否在不堪忍受,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发生,如果答案肯定那就是涉家暴凶杀案。

    此外,两类案件都可能存在过度加害行为,但涉家暴案件的过度加害与不置对方于死地,自己就将背杀死的长期受暴所致的极度恐惧心理有关,而一般婚恋杀人案件被告人不存在这种极度恐惧心理。”

    刘艳回答完,合议庭成员互相交流下,然后审判长孟清歌威严地说道:“专家证人刘艳最后陈述下你的证人证言。”

    众人的目光都聚集在刘艳的身上,期待着她最后总结的证人证言。

第168 十佳公诉人的素质() 
面对众人的期待,刘艳理性地进行最后总结发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作为一名反家暴研究工作者,通过对家庭暴力的长期研究发现,受暴人以暴制暴杀人案件中有一下特点:

    一是死者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存在重大过错,对自己的被杀负有重大责任。

    二是被告人为了摆脱家庭暴力才愤而杀死施暴者,在极度恐惧状态下,被告人常常实施过度加害行为。

    三是被告人的杀人方法带有性别特征,往往趁施暴人熟睡或酒醉之际偷袭。

    四是被告人的暴力只针对施暴者这一特定对象,行为指向单一,对其他社会成员没有危险性。

    具体到本案中,我认为叶添龙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姚莲花身心遭受巨大痛苦。

    由于众人都将家庭暴力淡化为家庭纠纷和情感纠纷,叶添龙的施暴行为因得不到有效制止而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姚莲花不堪忍受。

    为了摆脱无休止的暴力威胁,姚莲花怀着极大的恐惧用铁架砸叶添龙脑袋,并且为确保叶添龙死亡,用烂啤酒瓶实施了切割喉咙的过度加害行为。

    姚莲花在本案中的一系列反应,符合受暴者以暴制暴案件的一般特征,从我们研究£♀长£♀风£♀文£♀学,⊙。≤。n$et家庭暴力的学者角度来看,姚莲花杀人手段带有明显的性别特征,其犯罪手段不残忍,主观恶性不大,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以上就是我的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刘艳流利自如地将自己的意见陈述一遍,旁听的众人听了频频点头,专家就是专家,一出庭就将大家所有的疑虑全部消除。

    姚莲花也是流着泪重重地点头,盛满泪水的目光赞许感激地望着刘艳。这个专家将她心中的冤屈都说了出来,姚莲花有种痛快淋漓的感觉。

    接着,姚莲花的目光转移到李超和善若身上,她的眼神中满是激动与兴奋。真的太感激李超和林善若两位律师,如果不是请了他们两人做辩护律师,姚莲花自己哪里想得到可以请反家暴专家出庭作证呢,又到哪里去请得到刘艳这样的专家!

    超人律师就是棒,一出马就是要胜诉!

    善若也是一脸崇拜地望着李超,李超在涉家暴杀人案件中全国首次请反家暴专家出庭作证,效果显著。

    刘艳作为专家权威解释受暴人杀人案件的特点。姚莲花杀人方法、手段完全合符此类案件的特点,属正常行为,这下立马逆转了整个庭审现场。

    感受到姚莲花和善若钦佩的目光,李超微微一笑,帮助姚莲花洗刷了关键污点,获得合议庭的同情,接下来要争取的就是减轻刑事处罚了!

    正在李超思索的时候,又是一道钦佩的目光望过来。

    令李超意外的是许玲竟然也向他投来了赞赏的目光,李超先是一愣接着一脸的欣赏。对着她大方一笑。

    刘艳的专家意见推翻了许玲对姚莲花犯罪情节恶劣的控诉,一般的公诉人遇到这样的情况要么恼羞成怒,要么深感挫折、产生无力之感。

    但许玲一脸的平静,甚至还落落大方地对李超请专家证人出庭这一手表示赞赏。这就说明许玲具有极好的职业操守,不会肆意抹黑被告人。同时这也说明许玲是个极难对付的公诉人,因为她有自己的原则与立场,一定会终于职守。不屈不饶地履行控诉职能。

    没有一定的职业良知和法学素养,许玲也当不上十佳公诉人。这个许玲不简单啊,李超心中暗自想道。

    想到这。李超就感觉一股豪情涌上心头,这场官司能与许玲这样的深鹏十佳公诉人交手是在磨砺辩论技巧的绝好机会,就趁这个机会和许玲舌枪唇剑一番!

    审判长孟清歌威严的声音响起:“值庭法警将证人带出审判庭,证人在庭外等候,庭审完后在证言笔录上签名。”

    刘艳的出庭作证到此结束,她随着执勤法警离去。

    待到刘艳离开法庭,审判长孟清歌接着说道:“被告人举证完毕,现在由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旁听的众人都将目光聚焦到许玲的身上了,被告人这方出示的证据充分详实,有力地反驳了公诉人的控诉。

    如此不利的情境下,大家都想知道作为十佳公诉人,许玲会发表怎样的质证意见。

    许玲的脸色平静,一点都没有挫败、丧气等负面情绪,她坚定有力地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2、3、4,真实性无异议,但叶添龙存在家庭暴力和婚内出轨等过错,并不是姚莲花可以使用暴力杀人的借口,任何人都无权使用私刑杀人。

    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被告人姚莲花的行为确实构成自首,但对其不是当然减轻处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对方辩护律师注意该规定的措辞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没有说应当,更没有说一定要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姚莲花如何量刑应该根据整个案情,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

    “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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