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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大之窗-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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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不通的。那截羽毛毫无问题地是在那里。也毫无疑问的是,羽毛是在行凶的时候卡在那里的。各位也听到了,莫特伦警探在凶案发生的那天晚上就把那扇门拆了下来,之后一直存放在警局里。从发现凶案到莫特伦警探把房门取走之间的那段时间里,书房里一直都有人在;所以那截羽毛除了在行凶的时刻之外,不可能在其他任何时间卡在那里。就在一分钟之前,各位看到派克教授再次应传上了证人席,听到他作证说那截羽毛毫无疑问地是失踪羽毛的最后一部分;而且他也告诉各位他为什么这样认定的原因,所以那就是那截羽毛,而且就在那里。
  “呃,我那位博学的朋友说是怎么到那里去的呢?哎,我到这里不是来取笑像检方律师这样一群人的,他们对被告相当地公正,而且也给了辩方所有需要的空间,可是我能说什么呢?只要想想这种愚不可及的说法:认为詹姆士·安士伟疯狂地跳起来杀了艾佛瑞·胡弥,而就在那同一时刻,一小截由那支箭上掉下来的羽毛却居然进入了门上装着把手转轴的那个洞里,各位能想得到任何理由,不管多么天真的理由,来说这事不荒唐可笑吗?
  “你们已经听到过被告为什么不可能接近那把十字弓或那个皮箱的各种原因;事实上,也从来没有人说过他有那样的可能。一般来看,这些原因同样可以用在门里的那一截羽毛和那个小机关,或是转轴上的线等等的事物上。我相信大家会同意说那个小机关是事先就准备好了的。安士伟这辈子在那天之前从来没到过那栋房子里。那个小机关只能从室外运作,为的是让另外那一头的球形把手垂落下去。可是安士伟却是在那个房间里面,而且房门还是闩上的。正像我说过的,单是取笑这点无济于事;但我深信你们对这件事会越想越觉得绝无可能,否则你们就是一群呆——啊——否则你们就不是我心目中聪明的英国陪审团了。
  “然而,那截羽毛确实在那里。就是到了那个地方,而那可不是一般就会找到羽毛的地方;我敢大胆地建议各位今晚回到家里以后,把你自己家里每扇门的把手部拆下来,还有你那一条街上所有街坊邻居家里的门把手,保证你们在犹大之窗里找不到一点羽毛。我可以更进一步地说,只有在唯一的情况下,你们才可能在犹大之窗里找到那截羽毛以及用线做的机关,这和从墙上抓下箭来刺人毫无关联,只不过是把一个被药物迷昏而受困室内的人来当代罪羔羊。那唯一的情况,正是我刚才所说的:有人站在闩上的房门外面,在凶手近得几乎可以碰到死者的地方,将一支箭射进了艾佛瑞·胡弥的心口。
  “所以,在各位容许下,我要大致向各位勾勒出我们相信就是凶案真正发生的经过情形;也要让大家看到有哪些事实能支持这样的说法,而对检方的说辞提出反证。
  “不过,在我这样做之前,我觉得我还有一件必须面对的事,你不可能忽视停在你后颈上的甲虫,也不能忽视在法庭上未经说明的证词。各位陪审员,昨天下午,你们听到被告说了个天大的谎话,也是他在法庭上所说过的唯一一句谎话,这句谎话就是说他有罪。也许他说这话时还没有发过都说实话的誓言;也许你们会因为他没有行凶而更相信他的话。可是你们都知道他为什么会说谎,也许他当时根本不在乎是不是因此会让自己被判有罪;你们也看到其他人都在想尽办法要入他于罪。可是,你们可以判断你们对他之所以说那种话的感觉究竟是好是坏;而现在,到了我可以站起来指控我当事人说谎的时候。因为他说他用一支在打斗中扯破羽毛的箭刺杀了艾佛瑞·胡弥。除非你们相信这种说法,否则你们就不能,也不敢判他有罪;而这个说法是你们不能,也不敢相信的;我会告诉各位原因何在。
  “各位陪审员。以下就是我们相信凶案实际发生的经过——”

  ◎下午四时三十二分至四时五十五分
  摘录自华特·史东爵士之检方结辩
  “……所以我饱学的朋友不必害怕。我不会等到庭上向各位指示之后再让各位知道这点:如果各位对检方的说法不满意的话,那检方的起诉便告失败,各位的责任就是做无罪的判决,我想你们之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在听完我在本案所做的开场白之后,还会误解到那样的程度,因此我明白告诉各位求证的重担是在检方的肩上,就像我一向碰到我的责任在把这样一个案子交付给陪审团时的做法一样。
  “可是同样的,我的责任是要将不利于被告的事实转为证据。正如我在开场白中所说的:各种事实。也正如我一直强调的:各种事实。我必须平心静气地问各位:在本案中,究竟有多少实证遭到更易或是反对呢?
  “我饱学的朋友的确很用心地加以解释,可是我必须告诉各位,他没法解释清楚。
  “还有什么没有说明的呢?在被告的口袋里找到一把上了膛的手枪是事实。他否认带着那把枪去到那栋房子;他的否认有什么旁证吗?有证人葛拉贝尔的证词。你们听到那个证人在证人席上所说的话,你们听到他对我所提问题所做的答复;你们也看到他的态度。他,也只有他一个人宣称于星期五早上在欧赛大厦见到死者。一个陌生人怎么可能在那栋大厦里躲过其他住户的眼睛呢?死者是怎么进入被告所住的公寓里呢?事实上,葛拉贝尔怎么会就那么碰巧地在黑暗中清理一个垃圾桶,而且他自己也说那个垃圾桶在两周前就已经清理过了呢?葛拉贝尔,他对荣誉的看法和他说话的真假如何,各位自可判断,而他是这件事的唯一人证,有没有其他证人能提供哪怕是第二手的证词,可以支持所谓艾佛瑞·胡弥偷了那把手枪的说法呢?那就是雷金纳·安士伟。可是在这点上,我的立场相当困难。各位陪审员。我必须很坦白地告诉各位,在他故意说出那番会让你们给被告定罪的故事时,我其实并不相信。他(事实上)是检方的证人:而我却不相信他的话。在法庭上——不论是检方或是辩方——我们都不容许谎言,各位也能决定究竟我饱学的朋友是否该否决了他的证词。可是,正是雷金纳·安士伟,也就是同一个证人,证实他和葛拉贝尔谈到那把手枪的那段谈话,如果我们相信一个人在他最后的证词作伪证的话,就能相信他在前面所作的证词是真话吗?
  “如果被告确实带了枪到胡弥先生的住处,那就是预谋杀人,而我告诉各位,他的确是那样做了。
  “还有哪些事实呢?有被告留在箭上的指纹,这种证据是没办法的,是一些记号,就一直在那里,证明被告的手毫无疑问地握过那支箭——不管是不是如我那位饱学的朋友所说的,那些指纹是被告失去意识时由别人弄到箭杆上的。
  “而所谓失去意识这件事又有什么证据呢?所谓下了药,成为指纹不足采信的根据。如果各位拒绝相信被告给下了药,那么,我显然必须向各位提出这些指纹是本案最主要的证据。那,其他证据呢?一个和前一个相似的酒瓶,装着下了药的威士忌酒,由一个在帕丁顿火车站行李寄存处找到的皮箱里取出来,另外还有一个抽去了一些苏打水的苏打水瓶。毫无疑问的在伦敦有很多看来和这个很相像的酒瓶;可是我向各位说我真正想看到的是,能证明被告真正喝下了下了药的威士忌酒——或是任何一种威士忌酒——的证据;正好相反的是,各位都听到警方的医生说(以他的意见)被告完全没有吃过任何药物。为了公平起见,我也必须告诉各位,同样能为这件事作证的证人,史本赛·胡弥医师,目前下落不明;而且是无法解释的下落不明。可是我们除非听过胡弥医师的说法,否则就不能说这两件事有所关联。这就是我说‘事实’的意思。
  “各位当时听到一些史托京医师所作的暗示和批评,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像史托京医师这样一位在圣普瑞德医院有长久服务经验的人所提的意见,不容等闲视之。
  “至于其他的事实呢?各位听到证人戴尔的证词,说到被告向死者所说的话:‘我不是到这里来杀人的,除非真有那个必要。’这话现在好像又由被告加了一句:‘我不是到这里来偷东西的。’而且还由我饱学的朋友加以引申。各位应该注意到戴尔其他的证词似乎我饱学的朋友都接受了,甚至还甚表欢迎,因为他的很多证据都靠那些证词才站得住脚。可是他就唯独不接受这一句。那我们该相信什么呢?难道戴尔是个在一点钟的时候说实话,五分钟之后却说谎话的证人吗?
  “各位陪审员,你们了解我们请各位审视这个案子的方式。在说清楚了这一点之后,现在请容我再一点一点、一行一行地从头检视所有证据……
  “……这样,由我一点一点说明之后,就将所有证据检视完毕了。现在,谈到和十字弓以及那三截羽毛有关的说法——这些反证检方事先毫无所悉。当然,没有事前照会检方是相当合法也合理的事;辩方有权保留,不过习惯上检方都会知会辩方进行路线。至于那把十字弓和那三截羽毛(我说呀),现在既不是我讨论的目的,也不想对此发表意见。各位已经听到了检方所提的各项证据,把那些证据交在各位面前才是我的责任。那一小截羽毛——如果那真是一小截由各位面前那支箭上掉落的羽毛——这个奇怪的碎片到底是怎么进到那扇门把手转轴的洞里去的,我不知道。另外那截羽毛——以同样保留的态度——是怎么卡进十字弓的绞盘齿轮里的,我也不便装知道。我说:‘它在那里。’如此而已。要是各位相信这一点和其他一些事情一样对被告有利的话,那你们就让这些事影响你们的判决吧。除非各位完全清楚明白地相信,我们所提出的各项重点几近无可避免地得到他有罪的结论,而没有任何合理怀疑,否则就不能判定他的罪行。当然,最后的决定在于庭上;而我毫不怀疑他会告诉各位——”

  ◎下午四时五十五分至五时二十分
  摘自法官包德金大人之总结
  “………各位陪审员,正如你们所知,我们这件案子全是情况证据。而情况证据真正的价值判定在于:是否能完全排除所有合理的可能性?我甚至可以再提高一点:是否能排除所有其他说法或可能?如果你们不能排除对被告不利证据还有其他可能的话,那你们就不能说完全没有合理怀疑而确定罪名成立。这里面没有什么模糊地带;法律规定得一清二楚,不能单凭有可能就判定某人有罪,更不用说是谋杀罪;除非那些可能性强烈到合理的确定程度,如果你觉得还有其他可能的话,那你就不可以作出罪名成立的决定。
  “问题不在于:谁犯下了这个罪行;问题是:被告有没有行凶?各位已经听到这个案子里的很多证据,你们听到了两造律师所做的开场和结辩,现在轮到我来检视这些证据,各位要记得你们才是判断各项事实的人;我不是判断证据的人。如果我省略了或引申了和各位观点不同的问题,请千万记住这一点。
  “我们先从头来看那些所谓的重点事实。一开始就对被告的行为举止谈了很多。正如各位所知,对一个人的外表所做的证词——不论他是看起来很快乐,或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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